首頁 ﹥ 服務項目/資訊分享 > 稅務筆記 > 農漁牧產品課徵營業稅? 2018-07-20
項 目 | 應/免稅 | 法 令 |
傳統米糕、米果 | 應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三 |
風乾烏魚子 | 應稅 | 財政部85/1/17台財稅第841626176號函 |
帶殼龍眼乾 | 應稅 | 財政部91/2/19台財稅字第0910451110號令 |
觀賞用錦鯉 | 免稅 | 財政部100/3/24台財稅字第10000042450號令 |
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三(免稅)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飼料,指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所定,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三、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二十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
財政部85/1/17台財稅第841626176號函
主旨:營業人銷售飼料用牛油、豬油非屬現行「飼料詳細品目」所列之貨品,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至銷售硫酸銅、磷酸二鈣兩項貨品,如其係供作飼料使用,則列屬「飼料詳細品目」補助飼料項下之飼料用礦物質,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依飼料管理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國內製造之飼料應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輸入之飼料應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因此,營業人銷售之硫酸銅、磷酸二鈣如係供作飼料使用,可憑所提供之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加以查核認定。(編者註:經認定符合98年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令規定者,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4/05/25台財稅第841626176號函)
財政部91/2/19台財稅字第0910451110號令
營業人銷售帶殼或不帶殼之龍眼乾,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2/19台財稅字第0910451110號令)
財政部100/3/24台財稅字第10000042450號令
觀賞用水族活體及水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屬「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之漁產物,營業人銷售該等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0/03/24台財稅字第100000424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