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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無須併所得稅結算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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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無須併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並將已被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所得稅或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等)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中獎金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每聯(組、注)中獎金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扣繳單位於給付中獎獎金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就已完成納稅義務,所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用再將該筆中獎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能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由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所得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民眾如誤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等分離課稅所得列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並申報抵扣稅額或退稅者國稅局會剔除該筆中獎獎金並核定補稅或少退稅,請特別留意。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更新日期:107-07-26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