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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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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乙君於甲君死亡前1日,自甲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計3,500,000元,未列入甲君遺產申報,經向醫院查得甲君於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且繼承人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之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課稅,並處罰鍰。乙君雖主張係被繼承人吩咐其代為提領後交被繼承人使用等語,惟仍無法提出提領存款為被繼承人使用之用途證明,該局乃駁回乙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多數納稅義務人誤以為於被繼承人生前以現金提領銀行存款,可免併計遺產課稅,而未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而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併計遺產課稅。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是否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情事,如果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之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之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補稅併處罰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