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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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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因未採行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而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買受人及代發獎金單位困擾;財政部爰於107年1月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該辦法第9條第1項序文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以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字軌號碼。

  該局說明,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已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有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情形,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亦配合增訂第5款,給予不慎開立錯誤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營業人補救機會,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經營業人自行發現並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得適用減免處罰。惟考量字軌號碼重複開立,可能涉有短漏報銷項稅額之情形,爰於但書規定,營業人應主動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始得免罰。

  該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於電子發票開立系統建置自動匯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給字軌號碼之功能及檢核機制,可避免因人為操作錯誤導致字軌號碼登載錯誤而受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雲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