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服務項目/資訊分享 > 稅務新聞 > 印花稅法令與納稅方法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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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率與納稅方法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62FFC881B9377F5&sms=0F3A087B07BD4D8B&s=94E8DF687588ADFA
三、納稅方法
五、印花稅節稅園地及違章案例
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印花稅法令及實務講議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62FFC881B9377F5&sms=0F3A087B07BD4D8B&s=94E8DF687588ADFA
憑證名稱 | 說 明 |
---|---|
銀錢收據 |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
買賣動產契據 |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
承攬契據 |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
典賣、讓受及 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憑證名稱 | 稅率或稅額 | 納稅義務人 |
---|---|---|
銀錢收據 | 按金額 4/1000 計貼,押標金按金額 1/1000 計貼 | 立據人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臺幣 12 元 | 立約或立據人 |
承攬契據 | 按金額 1/1000 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典賣、讓受及 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按金額 1/1000 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三、納稅方法
- (一)繳納時限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稅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 (二)實貼印花稅票
- 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 (三)使用繳款書
- 個案申請應稅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 彙總繳納
-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 (2)每件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 1 元之部份,免繳納。
五、印花稅節稅園地及違章案例
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印花稅法令及實務講議
*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修正說明
一、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釋,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業者,其依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並廢止該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二、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自即日起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單張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者,無需合併計算稅額,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填寫方式修正如下:
(一)銀錢收據請區分憑證金額250元以上及24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250元以上之憑證。
(二)承攬契據及押標金憑證,請區分憑證金額1,000元以上及99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1,000元以上之憑證。
(三)應納稅額欄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
三、網路申報業者如使用批次上傳申報資料功能,請使用新檔案格式上傳;相關資料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查詢並下載。
四、如有疑問,請洽本處所屬分處承辦人員詢問:
一、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釋,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業者,其依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並廢止該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二、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自即日起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單張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者,無需合併計算稅額,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填寫方式修正如下:
(一)銀錢收據請區分憑證金額250元以上及24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250元以上之憑證。
(二)承攬契據及押標金憑證,請區分憑證金額1,000元以上及99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1,000元以上之憑證。
(三)應納稅額欄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
三、網路申報業者如使用批次上傳申報資料功能,請使用新檔案格式上傳;相關資料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查詢並下載。
四、如有疑問,請洽本處所屬分處承辦人員詢問:
分處 | 電話 |
---|---|
中正分處 | (02)2393-9386分機404 |
大同分處 | (02)2587-3650分機102 |
中北分處 | (02)2503-9221分機108 |
中南分處 | (02)2567-6710分機112 |
萬華分處 | (02)2302-1191分機508 |
信義分處 | (02)2723-5067分機214 |
松山分處 | (02)2570-3911分機106 |
南港分處 | (02)2783-4254分機104 |
文山分處 | (02)2234-3518分機109 |
大安分處 | (02)2358-1770分機111 |
士林分處 | (02)2831-8101分機408 |
北投分處 | (02)2895-1341分機116 |
內湖分處 | (02)2792-2059分機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