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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令與納稅方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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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19/downLoadMaterial ...

印花稅率與納稅方法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62FFC881B9377F5&sms=0F3A087B07BD4D8B&s=94E8DF687588ADFA
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證名稱說   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
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稅率或稅額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 4/1000 計貼,押標金按金額 1/1000 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臺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 1/1000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
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 1/1000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1. (一)繳納時限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稅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2. (二)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3. (三)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應稅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 (2)每件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 1 元之部份,免繳納。
四、印花稅Q&A

五、印花稅節稅園地及違章案例
印花稅節稅園地與違章案例.pdf


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印花稅法令及實務講議
印花稅法令及實務.pdf

*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修正說明
一、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釋,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業者,其依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並廢止該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二、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自即日起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單張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者,無需合併計算稅額,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填寫方式修正如下:
(一)銀錢收據請區分憑證金額250元以上及24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250元以上之憑證。
(二)承攬契據及押標金憑證,請區分憑證金額1,000元以上及999元以下,分別填報憑證件數及合計金額,應納稅額僅需統計1,000元以上之憑證。
(三)應納稅額欄位係依憑證逐張計算,小數無條件捨去後加總金額填報。
三、網路申報業者如使用批次上傳申報資料功能,請使用新檔案格式上傳;相關資料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查詢並下載。
四、如有疑問,請洽本處所屬分處承辦人員詢問:
分處電話
中正分處 (02)2393-9386分機404
大同分處 (02)2587-3650分機102
中北分處 (02)2503-9221分機108
中南分處 (02)2567-6710分機112
萬華分處 (02)2302-1191分機508
信義分處 (02)2723-5067分機214
松山分處 (02)2570-3911分機106
南港分處 (02)2783-4254分機104
文山分處 (02)2234-3518分機109
大安分處 (02)2358-1770分機111
士林分處 (02)2831-8101分機408
北投分處 (02)2895-1341分機116
內湖分處 (02)2792-2059分機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