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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75條,有關營利事業於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前辦理107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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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0385&l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704550820號

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申報,其「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於107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間者,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其「清算結束之日」於107年1月1日至2月6日期間者,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如屬獨資、合夥組織,其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5條第4項規定,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以稽徵機關核定短漏所得額,按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計算之金額為裁罰基礎。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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